法定职责
【法定职责】
1.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、法规,参与拟订全市普通国省道、水路、城市轨道交通、地方铁路行业发展的战略、政策和规划、计划、标准。
2.参与拟订普通国省道、水路、城市轨道交通、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、准入制度、运营规范、标准。参与组织协调重点物资、紧急客货运输工作。
3.负责组织协调普通国省道、水路、地方铁路、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。参与拟订普通国省道、水路、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、制度、标准。
4.负责协调普通国省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养护、国省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工作。参与提出全市国省道的布局规划建议,配合做好协调全市高速公路的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。负责协调解决国家、省规划的铁路项目在我市境内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。
5.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、救助打捞、危险品运输、船舶检验、船舶(不含渔业船舶)以及相关水上设施防治污染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。
6.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、技术标准和规范,协助做好生态环保、信息化建设、节能减排工作。
7.负责普通国省道、水路、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。
8.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。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9.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。
10.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管理,承担市交通运输局安排的相关工作,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